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郭含瑩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李龍湘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李龍湘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