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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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C000-A109226(年籍詳卷)被告 林源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甲○○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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