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靜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三益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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