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八八號再抗告人 向珍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向珍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韓金秀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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