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二號聲明人 陳麗雪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麗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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