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怡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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