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11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11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