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達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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