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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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須偕同証人丁○○並攜被告甲○○簽發之系爭本票到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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