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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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乙○○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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