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加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與被告永峰工業社(法定代理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7元。
㈡另請查明被告係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提出登記資料供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