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啟豪
訴訟代理人 廖志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勁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