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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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始毀諾?毀諾後有無與債權銀行再次協商?及協商結果?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協商成立時即95年10月起至毀諾時止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資料明細影本。
(四)說明95年協商當時與毀諾時支出有無重大變動?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配偶95、96、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六)聲請人陳報於96年起薪資減少,請說明為何於薪資減少之狀況下投保多項保險?
(七)陳報戶籍地及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5樓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欣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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