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3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茂忠 債務人 林梁菊蘭 債務人 林筱倩
一、債務人林梁菊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玖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梁菊蘭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筱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