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98號聲請人 羅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