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芷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修偉 、 郭佳純 因103年度訴字第7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