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91號原告 薛家鈞 被告 薛藤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占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
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1㎡×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