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嚴啟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黃銀電等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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