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六九號
聲明人乙○○代理人 黃致傑 右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生前何時前往大陸地區?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時,有無返回臺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其時間及次數為何(須記載詳細起迄時間)?
二、被繼承人甲○○生前有無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其原設籍台中市西屯區大石里大石二巷四十九號之戶籍登記已列為除戶資料)?如有,請提出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