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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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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