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債務人東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民國96年2月4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裁定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2月5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96年2月4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