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英米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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