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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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2號抗告人 吳振財
吳麗華 相對人 張緒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3年6月6日收受原法院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後,業於103年6月12日補繳裁判費,是原法院於103年6月19日以伊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訴訟,並無理由,原裁定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本院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6元,有裁判費收據在卷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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