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3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榮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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