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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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蔡官箴 被告嘉義市東洋社區凡爾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舒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一旦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常情勞工即得按月請求僱主給付薪資,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說明應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方式:15,00012月10年=1,8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