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李明進 被告 蔡政翰 上列被告蔡政翰因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969號之詐欺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李明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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