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