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524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64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因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扣案粉末1包(驗餘淨重0.1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0641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卷第63頁),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