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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