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黃自強 於103年1月12日凌晨1時5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華路口拾得之粉色圓形藥錠
7顆,經檢驗後呈現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粉色圓形藥錠7顆經採樣1顆鑑驗後,檢出MD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核屬第二級毒品,參照前開說明,縱使查無持有人,均應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自無庸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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