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崇華
黃崇榆 黃崇凡 黃崇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平間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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