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富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富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富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且查無在監或在押紀錄,現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桃檢秋執壬緝字第2229號通緝,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