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晨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5年度岡聲字第2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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