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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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保育類野生動物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7日6時30分許,犯保育類野生動物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件,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經本院於96年9月10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36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1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