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五年十月七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及同年十月三十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另犯二次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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