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肆壹玖公克(含塑膠袋拾貳只及貳拾肆張標籤)】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0號判決無罪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二包,均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0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0號判決無罪確定,於該案確定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七三一號執行中;而扣案之白色或無色結晶與粉末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餘合計淨重十一點四一九公克(含塑膠袋十二只及二十四張標籤)】,此有該院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草管檢字第0九五000三六七五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既經查獲,即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