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二人代理人
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世郎 即變色龍廣告工程行、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黃世郎即變色龍廣告工程行、甲○○○○○○應分別向債權人丙○○、乙○○給付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經本院民國96年9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9月19日寄存於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並於送達同年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