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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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嘉穗
徐藍弘 徐明鈺 徐玉容 被上訴人 徐藍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藍增間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1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31,023元(6,046,534×4/6=4,031,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