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 鍾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間因重測後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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