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75號上訴人 劉碧蓮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碧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