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71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鄭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二、查訴訟繫屬前之民國104年3月31日起,被告已籍設至「桃園市○○區○○○街○○號」(本院卷第7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是原告仍依兩造合約所示被告遷移前舊址「苗栗縣○○鎮○○路○○○巷○號」向本院起訴(本院卷第5、8頁),即有誤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職權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