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林聰文
被   告  陳心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臺中市○○區市○○○路○○號14樓之1,
民國101年11月、102年1月電費新臺幣(下同)14,436元、
5,484元及臺中市○○區市○○○路○○號9樓之1,101年11
月至102年2月份、516元、485元、155元,合計21,076元等
情,已提出電費收據、過戶/地址更正登記單為證,堪信為
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1,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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