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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