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