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工程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1,0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