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即被告丙○○
原告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就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4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林建鼎書記官林秀敏調解委員單文程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丙○○原告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調解委員單文程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臺幣壹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乙○○、代理人甲○○)
二、原告即被告丙○○不向原告即被告乙○○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即被告丙○○、乙○○等二人其餘民、刑事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林秀敏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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