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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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顥元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顥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陳顥元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顥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先後以文字傳送恫嚇告訴人古○○之訊息,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危害,被告所為固有不該,然本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係在進行線上遊戲對戰時發生衝突,而被告自陳係因遭告訴人挑釁,一時激起情緒而為本件犯行,而細究告訴人所提供之對話截圖1份,被告確實在遭告訴人先以訊息「爽嗎」、「再來啊」等語挑釁後,才開始為本件犯行,期間告訴人仍繼續傳送「好啊」、「好好說喔」等訊息繼續挑釁被告,顯然告訴人亦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衝突,所為亦屬不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當時言行確實有不對之處,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未婚,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希冀被告與告訴人日後於進行線上遊戲時,均應控制自身情緒注意言詞,避免有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33號被告陳顥元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顥元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晚間,在嘉義市○區○○里○○路00號連接網際網路,與其他玩家組隊玩「英雄聯盟」對戰遊戲,陳顥元把玩之角色暱稱為「小甜甜不鳥妮」,對戰敵方包含古○○把玩之角色暱稱「 林思翰 上班」。陳顥元於遊戲過程中對角色暱稱「林思翰上班」之玩家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同日23時39分至翌(5)日0時10分許,在該遊戲聊天訊息視窗內,對角色暱稱「林思翰上班」傳送「去幫你媽上香」、「你媽死了,我撞的」、「你問你媽靈堂好不好躺」、「叫你爸明天別出門會被撞,不然真的要幫你爸媽上香」等內容之文字訊息,以此加害父母生命之事恫嚇把玩「林思翰上班」角色之古○○,使古○○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古○○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顥元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古○○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被告發送上揭恐嚇內容訊息之畫面截圖15張。
(四)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利用同一犯罪機會,基於恐嚇告訴人之單一犯罪目的,其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檢察官李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毓雯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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