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請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張淑娟因與相對人 莊芸甄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誌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