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邀約被告乙○○、己○○、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機動計算,並約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分十二期,按期繳息,到期清償原本,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長生公司就上開借款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即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現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三),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乙○○、己○○、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與被告長生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長生公司變更登記表、利率變動各表一份、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二份及約定書、貸款清償查詢紀錄各四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生公司邀同被告乙○○、己○○、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一千五百萬元之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長生公司變更登記表、利率變動各表一份、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二份及約定書、貸款清償查詢紀錄各四份為證;又被告丙○○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且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長生公司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乙○○、己○○、丙○○則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一千零六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F0~T32┌──┬────┬───┬─────────┬────────┬─────┐│編號│請求本金│利率│利息(自左列之日│違約金(自左列之│原借款金額│││金額│(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清償日止,│(新台幣)│││(新台幣│)│上開利率計算之)│,逾期清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一百三十│8.373%│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千五百萬│││二萬零九│││七日│元│││百零二元│││││├──┼────┼───┼─────────┼────────┤││二│二百零九│8.373%│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萬七千三││日│七日││││百七十五│││││││元│││││├──┼────┼───┼─────────┼────────┤││三│二百六十│8.373%│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二萬五千││日│十三日││││元│││││├──┼────┼───┼─────────┼────────┤││四│四百六十│8.373%│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萬元││日│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