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花蓮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三四一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之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號,及移第一五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與丙○○係夫妻關係,二人間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家暴行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核發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遠離丙○○所經營位於花蓮縣○○鄉○○路○○○號隔鄰「紆蓉檳榔攤」之工作場所至少一百公尺,有效期間九個月。詎甲○○知悉上該保護令後,因不滿丙○○聲請保護令,竟於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二十時許,前往上開檳榔攤,以將該檳榔攤內之桌子掀倒之方式,對丙○○予以騷擾,復於同年月十八日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前往該檳榔攤,拍打該檳榔攤之鐵門並向丙○○揚言要自殺等語,對丙○○加以騷擾,嗣分別經丙○○報警處理,為警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訊問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四張、酒測單、刑案現場平面圖、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甲○○與被害人丙○○為夫妻關係,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僅就被告前開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之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則本件被告前開於同年月十六日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法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即被告前開於同年月十六日之犯行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犯行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量處被告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旨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希望能予緩刑云云。經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又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睦,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於本案後亦未曾再犯相同之罪名,被告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且依上開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陳雅敏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度 花簡 字第 341 號(92.09.08)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2 年度 簡上 字第 28 號判決(92.12.24)【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